English
普通护照姓名加注须知
2025-11-13 09:22

一、适用人员

本部分所称“加注”指在不换发护照情况下单独进行加注(主要适用对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对在菲律宾使用的姓名与护照姓名不符的中国公民)。

二、所需上传申请材料

①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电子版);

②护照/旅行证资料页;

③与加注内容相关的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居留证明、更名证明等官方证明)。如已在国内更改过姓名的户口本、更改过姓名的菲律宾国家统计署(PSA)出具的出生证,或者其它证明材料等;

④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还需上传至少父母双方的护照、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离婚判决书),并由父母双方陪同到馆见面;

⑤使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①加注的办理时限需要时间审核,如我馆认为个案情形特殊需履行其他必要程序,办理时限会有所延长。

②申请加注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原则上需父母双方到场同意,或一方到场同意并提交另一方经公证的书面同意。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