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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办理须知(实时更新)
2024-03-28 17:08

一、哪些人能享受免签证赴华待遇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公民来华可以免办签证:

(一)双边协议或试行免签政策。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定或协议及中方试行的免签政策,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人员来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http://cs.mfa.gov.cn/wgrlh/bgzl/202110/t20211029_10403855.shtml)及相关通知

(二)直接过境。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三)72小时、144小时机场过境免签

相关政策详情请查看中国领事服务网、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相关机场网站最新通知。

(四)前往珠三角、海南岛、桂林旅游团体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上述团组赴汕头旅游,如直接从汕头出境,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行政区域的,亦适用上述政策。

2、下列59国公民持普通护照赴海南旅游,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接待,可从海南对外开放口岸免办签证入境,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停留30天: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塔尔、摩纳哥、白俄罗斯。

3、东盟10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文莱、菲律宾)旅游团(2人及以上),由广西桂林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接待,从桂林机场口岸整团入出境,可免办签证在桂林市行政区停留不超过6天。

(五)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5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者。

(七)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 上述享有免签证赴华待遇人员如因工作、学习、家庭团聚、长期探亲、定居等事由赴华,以及外国记者赴华常驻,均需在赴华前办妥相应Z、X1、Q1、S1、D、J1签证。

*********************************************************************

二、签证申办流程

(一)在线填表。所有签证申请人请登录https://cova.mfa.gov.cn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请打印出确认页和签证申请表(共8页),并在确认页及申请表第九项签字。签字后,与其他签证申请材料一起递交。

递交申请

1、申请人完成在线填表后到总领馆递交申请并采集十指指纹。以下签证申请人可免除指纹采集:

(1)未满14周岁或超过70周岁人员;

(2)持外交护照或符合外交、公务、礼遇签证审发条件人员;

(3)五年内持同一本护照在中国驻达沃总领馆申办签证并留存过指纹的人员;

(4)十指手指均残缺或十指指纹均无法留存人员。

 *免采指纹人员可委托他人递交签证申请。

总领馆郑重提醒,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前往留取指纹,如发现他人冒充申请人本人留取指纹情况,当事人将被拒绝进入中国境内,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后果。

2、申请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外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

3、不接受邮寄申请。

4、如领事官员认为需要面谈,申请人须前往总领馆接受面谈。

5、受理地址和咨询方式

总领馆地址:Acacia Street, Juna Subdivision, Matina, Davao City

咨询邮箱:dvo@csm.mfa.gov.cn

咨询电话:082-2987471(英语、他加禄语,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

三、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供。

(二)签证申请表及确认页:请登录https://cova.mfa.gov.cn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请打印出签证申请表和确认页,本人签字后与其他签证申请材料一起递交。

(三)照片1张:小2寸(48mm×33mm)6个月内、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详细照片规格要求请见《中国签证申请相片规格要求》

(四)除上述三项基本材料外,还需按照下表提交所申请签证类别对应的申请材料:

 C 

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D

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F

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G

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J1

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J2   

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L      

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往返机票以及酒店订单等,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邀请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护照及中国合法居留证件复印件。    

   M      

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Q1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赴华居留(超过180日)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关系原件和复印件。因寄养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委托人护照,亲属关系证明,寄养受托人同意函及身份证复印件,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需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Q2  

发给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探亲人员,申请人系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的亲属。    

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R 

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S1  

发给申请赴华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S2

(一)发给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探亲人员,申请人系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二)发给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一)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赴华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X1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原件及复印件。      

   X2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学习的人员。      

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Z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扫描打印件、传真件均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商务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扫描打印件、传真件均可);  

       

注:赴华短期工作需按《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要求申请签证,请点击这里查阅

上述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指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

四、其它要求

(一)首次赴华者。除上述相应申请材料外,还请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最近6个月银行存款证明及银行出具该证明的收费收据

2、纳税证明(BIR-stamped income tax return form)

3、在职证明(写明收入和工作年限)

4、商业登记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

5、职业身份证(Professional ID)、学生证等(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6、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就业或学习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二)原中国护照:外籍华人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持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延期页(如有)复印件。无需提供上述“1、”项材料。

(三)原中国签证:如曾获得中国签证,须提供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签证在旧护照上,还需出示旧护照。

(四)更改姓名证明: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五)第三国公民申请签证:须提供在菲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临时来菲第三国公民应在本国提前办妥赴华签证。情况特殊并持有本人身份和职业等证明材料的,领事官员将依个案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另需提供护照上的菲律宾签证、入境章复印件。

(六)赴西藏旅游:申请人可参加当地被授权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赴西藏旅游。如果以散客形式前往西藏自治区旅游,须事先与该自治区旅游局联系(电话:0086-891-6834313,传真:0086-891-6834632),并提供该局出具的书面通知。

(七)特种旅游者:如徒步、骑自行车、骑马、探险、热气球等旅游者,需提供中国“被授权旅游单位”出具的“旅游邀请函”。

五、签证费(单位:比索)及办理时间

  入境次数  

一次  

  二次  

 半年多次  

半年以上多次  

菲律宾护照

1050

1600

2100

3150

美国护照  

7900

7900

7900

7900

加拿大护照

2650

2650

2650

2650

以色列护照

1000

1000

1000

1000

阿根廷护照

5500

5500

5500

5500

巴西护照

5250

5250

5250

5250

其它外国护照  

1300

1950

2550

3850

(一)正常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取件。

(二)加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取件,每个签证加收1100比索。

(三)特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取件,每个签证加收1700比索。

(四)不提供受理申请当日取件服务。

(五)首次申请赴华签证或申请X1、X2和Z签证的,因需要一定审核时间,不提供加急或者特急服务。

六、申办签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本人亲自签署(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并注明双方关系)。

(二)申请材料须真实而齐备。伪造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被拒绝办理。

(三)如实回答签证官员的询问。

(四)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有权拒发签证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领取签证时,申请人有责任核对签证内容。发现疑问应当即提出。

(六)“J1”、“S1”、“X1”、“Z”签证均为3个月、1次有效,申请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

(七)乘务“C”字签证仅供当事人执行任务使用,非因执行航行任务或执行任务后因私需要继续在华逗留的,需另行申请相应签证。“C”字签证持用人只能随机(车、船)同时入出境。不能同时入出境者,应另行办理相应种类签证。

(八)下列情况所导致的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请注意避免:

1、未如实填写签证表格、签证表格填写不完整,或申报情况不实,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2、护照、照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3、过早申请签证导致签证过期失效,或因故来不及办妥签证,而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4、签证办妥后由于自身安排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签证失效而不能使用的;

5、来华前未检查签证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护照有效期,而导致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6、其他由于申请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的。

七、中国签证有关用语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六)“被授权旅游单位”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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